新竹縣私立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體育運動場地
管理規則
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擴大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體育運動場地使用效益,特訂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校體育運動場地包含:活動中心、室外田徑球類等運動場地。
第三條 本校運動場地之管理除特定時段外,由學務處負責之。
第四條 特定時間係指夜間進修部上課應由進修部負責;假日、非上課時段外借
場地,係由總務處負責。
第五條 各運動場地使用之優先順序如下:
一、全校性活動。
二、本校體育教學。
三、本校運動代表隊訓練。
四、本校各單位(社團)辦理之體育活動。
五、本校各單位主(承)辦之活動。
六、校外單位借用。
第六條
一、校內外各單位擬借用各場地時,須經學務處核准,並完成借用手續,未
依規定申請或違反使用規則者,禁止使用本校各運動場地。
二、本校運動場地供本校學生,教職員工從事相關運動之使用為主,各運動場地嚴禁有違反公共安全之危險性活動,管理人員得令其離開,違反本辦法或不聽勸告者,予以停權,不得異議。
三、本校教職員工休閒運動、運動代表隊、運動社團使用各運動場地,得另訂
使用時間。
四、各運動場地設施及運動器材應愛惜使用,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。
五、凡在本校各運動場地內運動者均應著運動服裝、鞋具並保持整潔,各場
地禁止吸煙、嚼檳榔或口香糖、進食、赤膊、高聲喧嘩,車輛、寵物、
食物嚴禁止入內,以維護環境衛生及安寧。
六、本校各運動場地未經學務處許可,禁止塗鴉、場地劃線、增設標誌、擺
設攤位、張貼或懸掛宣傳性物品。
七、為節約能源,各場地使用時請適度開閉燈具。如需使用空調設備,需事
先向總務處提出申請。
八、使用本場地時請注意自我及他人的安全,如因個人使用不當因素造成之
相對損害,相關責任自負。
九、校方如因必要因素須使用相關運動場地時,得隨時通知已申請之單位停
止使用,該單位不得異議。
第七條 活動中心地使用原則包含:籃球、排球、羽球、桌球及各類全校性集會
活動。
一、活動中心開放時間依本校機關處室每學期公告時間為準。
二、活動中心各運動場地活動嚴禁穿著高跟鞋等足以損壞地板之鞋類。
三、請勿任意移動活動中心各場地所有設備或私自操作音響。
四、本館內舉辦各項活動之音量不得影響鄰近教學及辦公室。
五、使用音響時,請適當控制音量,使用後應即時關閉電源。
六、桌球教室使用者須愛惜球檯,不得隨意搬動球檯或坐、靠球檯,弄濕檯
面須立即擦乾。
七、為使球場充分利用桌、羽球場地,每面場地以同時四人使用為原則,除非場地空出,否則不得兩人獨佔一面球場。使用前需按順序登記使用,每次使用時段以一小時為原則,如有場地閒置得再向學務處辦理續借後,依序排定使用之。
八、如使用桌椅,需依規定舖設保護墊,並於使用後回歸原狀。
第八條 室外田徑場、籃球場、排球場、網球場。
一、各運動場地以教學、訓練為主,除上課、訓練時段外,其他時段請至學務處、總務處、進修部登記借用。
二、各運動場地開放時間依本校每學期公告時間為準。
三、如遇場地維護或淤濘時,得停止使用並共同維護清潔。
四、田徑場草坪使用規定:
(一)本場地僅提供本校師生運動教學與活動使用。
(二)凡於本場地辦理比賽、活動者須於活動三天前至學務處核准後方可使用。
(三)本場地不提供棒球運動使用(除上課、訓練外)。
第十條 各項運動場地借用須知
一、學務處負責召開體育運動教學場地協調會議。
二、借用各項運動場地,以舉辦體育活動為限,以不影響體育正課、運動代
表隊訓練及校內各項競賽活動為原則。
三、本校各項運動場地開放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生,需非開放時段借用者,須事先報請核准。
四、校內各單位申請使用本校場地時,於活動三天前至本校學務處、總務處、進修部核准後方可使用。
五、本館內各項設施、電器設備(含照明、影音視訊及空調)及器材等均須依規定借用並遵守其使用規範,禁止擅自啟用或任意搬動。
六、借用者如有使用電器設備者,應提出申請,會同總務處處理相關規定,如因用電過量而造成斷電或設施損壞,應負賠償責任。
七、借用者如需作現場錄影、轉播、錄音者,應自備相關設備,且其攝錄內容不可有損本校形象,否則依法追訴其責。
八、借用者對於活動場地內外之秩序、安全、疏散、交通及為參與活動人員所為之必要保險等事宜,應訂有周延計畫並確實執行,且於事前自行洽妥治安單位後以書面通知本校,必要時需派人專責管理。如因規劃不當而造成意外事故,借用者應負全責。
九、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本場館即可勒令其停止使用,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警衛得令其離場:
(一)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。
(二)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。
(三)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。
(四)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地建築及設施者。
(五)其他有違反本辦法及實施細則之情事者。
十、使用者應遵守各場地使用之規定,如嚴重違反相關規定,得隨時停止其使用權益,;若涉法律責任者,另移送法辦;若涉損壞建築或設施者,應負賠償責任。
十一、凡經核准借用者,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。
第十二條 本細則經由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,陳校長核定執行。